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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冲突法的规制

2012-02-15杨利雅

天津法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杨利雅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国际私法的法典化是几辈国际私法人共同的梦想和期盼。也许这份礼物太厚重,以至于现在我们还没有把它打开①。当这份礼物即将开启之时,却又觉得太匆忙,尚有太多的工作没有完成。一部法典的完成必先确定的是其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其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和谐。一国的国内立法必然要找到其正确的准入程序、法律定位及运作规则等问题。在所有的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其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间的关系。每每谈及国际私法,特别是其核心的冲突法与宪法的关系的时候,很多人选择的是回避。而谈到两者的利益诉求的时候,往往更多的人想到的是分而治之: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两个不可逾越的社会范畴,两者有不同的运行规则和制约机制,就像是两条平行线。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第一法,而宪法是政治国家的第一法。当然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作为民法的派生体系当然在私法的体系中运行,并受其规律制约。其与政治国家及其规律最高法律体现者的宪法的关系应当是疏离的。即使在法律客观规律的相似性的角度上出发,以及从政治思想范畴的领域出发,也往往存在的就是相互的影响问题。这种观念和意识模式的存在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冲突法的进一步、科学的发展。

一、冲突法的内国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这一学科在欧洲和美国被命以不同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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