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建立中央法院系统的思考
2012-02-15韩志红
天津法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国家
韩志红,左 颖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引 言
2012年4月25日,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设置中央法院系统”为篇名,并未查找到相关的论文。以“法院体制改革”为篇名,检索到有效文章37篇。以“司法体制改革”为篇名,共检索到有效文章211篇。这些文章归纳起来主要谈到以下话题:一是现行我国法院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中国设置中央法院系统的必要性;二是法院体制改革的重点应围绕“法院的设置”、“受案范围”、“法院的经费”、“法官的任命”四个方面。
中国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是最高审判机关,它不仅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和核准死刑案件,也管辖第一审案件。这体现了我国独特的管辖制度,即包括最高院在内的每一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案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学术界有多种解释,如梁书文、杨荣新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这是法律赋予的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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