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第三方部门监督机制探究
2012-02-15王翔宇黄文仁
体育科学研究 2012年1期
王翔宇,黄文仁
(集美大学体育学院,福建厦门 361021)
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第三方部门监督机制探究
王翔宇,黄文仁
(集美大学体育学院,福建厦门 361021)
运用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的相关理论,以公民体育场地的使用为切入点,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的第三方部门监督机制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第三方部门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体育权利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途径;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第三方部门监督的实现要以加强立法,提高第三方部门的法律地位为基础,以政府扶持为依托,不断完善内部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体育权利;权利保障;权力监督;第三方部门;机制
体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体育运动的权利,国家对公民自由进行身体运动以获得某种利益的法律认可与保障。[1]2008年奥运会之后,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2011—2015》,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和保障了公民的体育权利。其中,《全民健身条例》明确提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2]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3]几部法律条例中都涉及到体育场地设施的提供与建设。由此可见体育场地设施的重要性,体育场地设施是发展体育事业,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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