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呼吁对吴英刀下留人
2012-02-09
环球时报 2012-02-09
关键词:金融
徐 昕
几周来,吴英案引发广泛关注,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更涉及司法公正、死刑政策、民间金融等种种问题。
此案信息披露较为充分,综合各种信息,我认为,吴英案具有“七无一有”的特点:吴英无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用于公司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肆意挥霍;无虚假宣传;无诈骗行为;无针对公众集资;无直接的公众受害人;有检举立功行为。吴英在经营中有行贿、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但从犯罪主客观要件来看,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简单地说,吴英只是向11人借高利贷,且若其资产未被贱卖,还款应该没有问题。
在2月6日吴英案的研讨会上,所有学者、律师和企业家都认为,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不应判处死刑,两位学者认为吴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院看来,吴英的11位债权人非法集资,就等于吴英非法集资。此种逻辑令人疑惑。罪与非罪,案件事实认定或可争议,但绝对罪不至死。
从深层原因来看,吴英借款实因民间企业融资困难,被逼高息举债。非法集资之根源在于国有金融垄断。实践中,有人借不到钱,有人无适当的投资渠道,供求关系决定民间金融的客观存在,应尽快实现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并进行有效监管。民间金融历史悠久,战国时期就出现了高利贷服务。千百年来,民间金融为社会提供了金融服务,许多商人的起家受益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也成就了浙商。民间金融逐渐合法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