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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564例不合理处方干预分析及改进措施的探讨

2012-02-02郝立志首都医科大学密云教学医院药剂科北京101500

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2012年6期

郝立志(首都医科大学密云教学医院药剂科,北京 101500)

卫生部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处方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师在门诊审核调剂处方中,能杜绝许多不合理用药或处方错误,避免患者的用药错误[1]。本文通过对2010—2011年我院门诊药师干预的564例不合理处方及典型用药进行回顾性汇总分析,并对不合理处方事前干预的工作模式和改进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探索不合理处方事前干预的可行路径,逐步提高处方质量和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临床药学室收集的2010—2011年我院门诊干预的564例不合理处方及处方干预登记表。

1.2 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临床药物治疗学》(第8版)、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以及公开发表的医药学书籍和文献等,结合《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对564例不合理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利用Excel 2003记录不合理处方涉及的患者性别、年龄、药物名称、药物类别、不合理用药类型及具体用药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并讨论。

2 结果

2.1 2010—2011年不合理处方干预例数

564例不合理处方中2010年干预例数为196例(占34.75%),2011年干预例数为368例(占65.25%),年均增长率为87.76%;不合理处方中药物规格、数量录入错误的处方数构成比由2010年的36.73%降至2011年的12.23%,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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