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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用三源”及其“计量检定”法理和技术问题的专家访谈

2012-02-01孟瑞雪

中国医学装备 2012年5期

本刊记者 孟瑞雪

《中国医学装备》:三位老师好!正如您们所知道的,对于“医用三源”及其强制性计量检定,在社会上,尤其是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中早已熟知,但问起其来龙去脉,似乎又说不清楚。请您们介绍一下好吗?

答:好的!下面按照时间顺序谈一谈几件大事及相关内容。

1.1985 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其中与今天所谈最密切相关的是第一、第二和第九条。第一条说的是,计量监督管理针对的是“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第二条说的是,应该遵守《计量法》的是“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第九条说的是,对用于“医疗卫生”等几个指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1987 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其中第61条给出了“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的法定定义,即:“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3.1987 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简称《强检目录》),其中第37、40、41条的内容为:

(1)“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2)“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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