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信息共享 强化捕后监督
2012-01-29刘世民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刘世民
畅通信息共享 强化捕后监督
文◎刘世民*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最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确保这一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逮捕的执行权则交给公安机关,这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捕后监督的现实路径
当前,在刑事诉讼法尚没有就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规定作出必要修改的前提下,要强化捕后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笔者以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及公诉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畅通监督信息,共同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确保捕后监督的全面落实。
要加强侦查监督和监所检察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强化捕后监督的第一道关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8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根据这一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全面掌握逮捕措施的采用、变更和撤销情况,并及时开展羁押期限的监督。针对实践中公安机关随意变更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但又不及时通知检察机关的情形,监所检察部门就能发挥较好的监督作用。监所检察部门在接到侦查监督部门的逮捕决定后,即开展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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