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民事诉权及其规制
2012-01-29文◎邵明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邵 明
滥用民事诉权及其规制
文◎邵 明
滥用诉权属于“权利滥用”范畴,包括如下构成要件:第一,滥用诉权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第二,滥用诉权人实施了滥用诉权行为。对于滥用民事诉权的规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和刑法等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第一,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法院应当主动调查其是否具备。对于原告滥用诉权的,法院应当驳回该诉(或认定滥用诉权为无效),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让其承担诉讼费用及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必要时作出训诫;若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还应当依法施以罚款等惩处,受害者还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第二,对于当事人双方恶意合谋通过诉讼来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在该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主诉讼参加第三人的身份提起参加之诉(即提起撤销权之诉)。第三,第三人没有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参加之诉,应有如下救济途径:一是本诉判决确定后,第三人认为该判决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本诉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判决。二是本诉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第三人才发现该判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权利人”为被告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若“权利人”故意利用诉讼和执行来加害第三人,该第三人除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外,还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第四,对于当事人滥用诉权情节严重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考虑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其纳入“妨害司法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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