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以犯罪事实立案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思考
2012-01-29韦敏观张振佳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韦敏观 张振佳
职务犯罪中以犯罪事实立案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思考
文◎韦敏观*张振佳*
20 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和渎检厅联合印发了 《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几年的实施,《规定》有效地规范了以犯罪事实立案(以下简称以事立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规定》第4条指出:“侦查人员对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接着第五条又指出:“经过侦查,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制作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可见,根据《规定》,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方面,仅需侦查部门制作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签署意见的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但是该报告只是检察机关内部报告,不具有刑事诉讼上的法律意义,不随案卷移送,侦监、公诉部门和法院在审查案件时,无法了解侦查部门的整个侦查程序,不利于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因此,我们坚持以《规定》为指导,同时积极探索,在完善以事立案法律文书的种类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与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相对应,并且随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保证了案件依法起诉,体现了检察权行使的统一性、法定性和严肃性,也得到了侦监、公诉部门和法院的认可。
一、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必要性
检察法律文书应用的整体关联性要求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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