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证成与建构*
2012-01-29王圭宇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王圭宇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证成与建构*
文◎王圭宇**
目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同时,伴随着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发布,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有了具体的“时间表”。法治政府的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遵循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理性化,需要建立健全中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的缺位,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等现象屡见不鲜。笔者以为,应当确认并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职能,这是实现行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的必由之路。只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作用,才能有效地缓解和消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权力“异化”而导致的“官民”矛盾和纠纷,最终有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实现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达致。
一、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监督职能之缺位
一般而言,所谓“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及有监督权的媒体、社会公众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从监督主体上看,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有监督权的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由此可见,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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