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符某某、岳某某合同诈骗案主题:欺骗客户进行非法对赌外汇交易并抽取佣金的行为定性
2012-01-29郭慧丽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郭慧丽 周 力
案名:符某某、岳某某合同诈骗案主题:欺骗客户进行非法对赌外汇交易并抽取佣金的行为定性
文◎郭慧丽*周 力**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被告人符某某、岳某某经商量决定筹建一家公司从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牟利。同年3月27日,符某某提供开办费用并出资租赁泰达商务大厦27D房,找中介公司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海南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为“蔡海”(符某某找人伪造该身份证)、岳某某,各占 5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蔡海”,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中介服务等。公司由符某某负责资金管理,岳某某负责外汇交易技术管理。公司成立后,符某某出资购买了电脑、空调、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硬件准备就绪后,符某某、岳某某决定以私购外汇保证金交易软件作为交易平台,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后,不将资金汇给境外交易商,由公司与客户“对赌”,利用客户交易知识、心态方面的缺陷,以及收取佣金(每手50美元)和点差(即买入价与沽盘价之差,每手约50美元)方式,赚取客户保证金。
具体流程为:符、岳设立公司并制作了大量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谎称交易系通过正规交易平台,公司只收取交易佣金→中盈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和采取发放底薪和返佣方式招募经纪人,发展了客户,双方签订《客户协议》约定客户通过在ODL公司开户,ODL公司提供交易平台,该内容为虚假,实际为符某某或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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