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实应对
2012-01-29李永清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李永清
反贪侦查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实应对
文◎李永清*
20 11年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引起热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全面入法,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和保障人权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该制度的出台似乎让犯罪嫌疑人和“污点证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这给其翻供、翻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便利,无形中会放大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导致侦查人员在侦查理念、取证方式等方面出现诸多不适应,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惩治职务犯罪的难度和成本。因此我们要正确、理智、辨证地对待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应对措施,从而保证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
一、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取证手段,之所以在现代刑事诉讼法中遭到禁止,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刑讯逼供以折磨犯罪嫌疑人的肉体或精神来逼取供述,严重侵犯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程序上极不人道,违背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二是刑讯逼供往往“屈打成招”,容易诱发虚假供述,违背刑事诉讼法发现实体真实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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