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对策*
2012-01-29文◎李凯张帆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李 凯 张 帆
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对策*
文◎李 凯** 张 帆***
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是,由于我国有关刑事诉讼监督的法律尚未形成体系,现有的立法过于原则、规定的监督范围狭窄,缺乏有关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等诸多问题的规定,致使监督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处于“虚设”状态,影响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紧迫性。但是,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法律完善之前,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在遵循现有法律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本文现就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现实问题即刑事诉讼监督职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呈分散状态并被“边缘化”;刑事诉讼监督出现被异化的趋势;检察机关内部沟通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考核机制存在缺陷等,必须有针对性的完善机制建设,靠制度规范和调整刑事诉讼监督行为,构建起完善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确保刑事诉讼监督的实效性。总体而言,应主要健全和完善以下工作机制:
一、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内外部沟通机制
为了追求监督效益的最大化,节约有限的资源,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加强其内、外部之间以及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机制。
(一)完善内部衔接沟通机制……p>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