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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

2012-01-29王联合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王联合

论死刑的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

文◎王联合**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应严格控制其适用的数量。对死刑的控制包括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两个方面,实体控制是指制定死刑的一般适用标准和针对个罪的具体适用标准,程序控制是指设计出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的量刑程序及量刑制度。在当前既缺少对死刑的实体控制又缺少对死刑的程序控制,从而使得我国的死刑适用不仅数量多而且缺乏明确性的情况下,加强对死刑的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的研究更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死刑适用的实体标准

死刑的适用与其他刑罚一样,都是由量刑情节决定的。通过分析各种量刑情节与死刑的关系不难得知,有的量刑情节对是否适用死刑起决定性作用,有的量刑情节对是否适用死刑只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前者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判处死刑起决定性作用的量刑情节,可称之为可能判处死刑的决定性情节;一类是对不能判处死刑起决定性作用的量刑情节,可称之为不得判处死刑的否定性情节。对是否适用死刑只产生一定影响的量刑情节可称之为影响死刑适用的其他情节,既可以是从重量刑情节,也可以是从轻量刑情节,通过与可能判处死刑的决定性情节的综合考量,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一)犯罪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可能判处死刑的决定性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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