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量刑
2012-01-29周玉琴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周玉琴
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量刑
文◎周玉琴*
随着物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保健意识尚有不足,患心、脑血管等潜在疾病的人不断增多;加之社会存在较大利益差距,人们性情浮躁,遇事不能冷静。在某种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大动干戈,吵架、谩骂、推搡、厮打、殴打等行为时有发生,这就会导致患有潜在疾病的人死亡,此类案件一旦上升为刑事案件,就被称做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
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中的致死因素是多元的,存在自身疾病,用力,他人外力等因素。这类案件一旦上升为刑事案件,“特异体质”这一医学范畴的名词,在刑法上就具有其特定内涵。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中的“特异体质”概念,是指与健康人不同,体内患有潜在疾病,在外因作用下易发病死亡的体质。特异体质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有别于身体健康人;二是体内潜藏某种致命疾病,如高血压、心脏冠状动脉硬化、肝肿大、脾肿大等;三是潜在疾病不易被感知,不通过医学检测很难发现;四是由于外界因素诱发疾病,如气愤、用力、奔跑、击打等;五是死亡原因由于疾病发作,疾病与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他诱发原因与死亡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
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已类型化,“特异体质”一词在此类案件中被广泛关注,成为专有名词,而且影响着定罪量刑,但在实务中已引起认识上的混乱,为统一认识,便于司法操作。笔者认为,应对“特异体质”一词在刑法中给出具体、明确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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