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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

2012-01-29刘仁文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刘仁文

“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

文◎刘仁文*

今年2月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不一律入刑、而要结合《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来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作除罪化处理的说法引起极大争议。本文作者认为,张军副院长的基本观点并没有错,但此举引来公众对有权有钱者逃避制裁的担心值得我们深思。

一、关于《刑法》总则第13条和第37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社会上把针对醉驾把可否适用第13条但书的讨论称为要否一律入刑,并不准确,如果要准确地用法言法语来表述,应当涉及《刑法》总则第13条和第37条两个条款: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涉及的是要否一律入罪的问题;第37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涉及的是要否一律入刑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长期以来在刑法学界没有得到深入研究,一般认为,刑法总则应当适用于刑法分则,但在具体如何适用方面,存在争议。有的认为,第13条和第37条可以直接适用于分则的每一个条文,[1]另有的认为,这两个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于分则的每一个条文,除非分则的具体条文体现了这两个条款的内容。[2]

上述第一种观点是目前的通说,本文作者也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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