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司法救济及其法律监督
2012-01-29吴天宝杨伦华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吴天宝 杨伦华
刑事错案的司法救济及其法律监督
文◎吴天宝*杨伦华**
笔者探讨刑事错案是在司法救济和法律监督的语境下进行的,是将刑事错案与刑事错误严格区别的前提下展开的。从实务的角度看,刑事错案应具备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已经作出了有约束力的刑事司法决定,被告人(罪犯)不能迳行上诉;二是经过法定的程序由有权的司法机关作出了新的裁定,使已经生效的裁定被推翻,而新的裁定对被告人(犯罪人)有利;三是作出新的裁定的原因是案件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没有达到已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定罪错误,量刑不当;四是为了能更有效地说明问题减少误解,突出刑事错案与司法救济的关系,在前述三个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刑事错案限定为将无辜者、轻罪者错误定罪和量刑的所谓“错判”现象上。
上述界定注意到了诉讼阶段,兼顾了实体和形式标准,落脚在司法救济上。
司法救济是相对于私力救济而言的公力救济。在汉语言中,救济被理解为“用金钱和物质帮助生活困难的人”。在法律意义上,救济是指对业已发生或业已导致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而进行的纠正、矫正或改正。因此,“救济”通常也可以作为关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之方法的概括性描述,用以指代对权利冲突或利益纠纷的解决。[1]学者徐昕认为,“法律的成长伴随着国家对私力救济的控制,但私力救济却是运用最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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