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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应用*

2012-01-29陈慧珍

中州学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人类价值

陈慧珍

尊严这一概念在生命伦理学的地位日益凸显,但仍是一个涵义模糊的范畴。它在生命伦理学的应用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引发了有关尊严的有用性及其存废问题的争论。本文认为,只有在考察西方历史上对尊严概念的阐释、分析它们在现代社会的适用性、厘清其与生命伦理学的相关性的基础上,才可能正确发挥它的规范性作用。

一、尊严:一个重要而模糊的新的生命伦理范畴

尊严不仅是国际人权法和部分国家宪法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在政治、法律和伦理学的一般讨论中被视为一项重要的价值,而且在当代生命伦理学的职业典规和国际性文件中也经常出现,在生命伦理学的公共争论如基因治疗、克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人工流产、安乐死等领域中也被频繁使用。英国谢菲尔德大学D.Beyleveld等认为,在当前出现的新生命伦理学——欧洲生命伦理学①中,尊严与完整性、脆弱性和自主性成为欧洲生命伦理学的四项基本伦理原则。无独有偶,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提交的论文集《人的尊严与生命伦理》,也把尊严置于生命伦理探究的中心地位。有学者认为,对人的尊严的深度强调使得它被看做是生命伦理学的“形塑性原则”、国际生物法的拱柱性原则。②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地位凸显绝非偶然。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仅关乎患者(或被试者)的个人利益,其所造成的伤害(包括潜在伤害)也将远远超出个体的范围,具有更为广泛和深远的伦理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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