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规制*
2012-01-29史卫民
中州学刊 2012年6期
史卫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未作明确规定。2007年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试点工作,但这一做法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必须考虑如何从法律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进行规范和规制,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实践的合法有序开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规定及其理论可行性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的农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入股,而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地的经营权是否可以入股未作规定。农业部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界定是:“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007年《物权法》延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地的经营权是否可以入股未作新的规定。2007年6月,重庆市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试点。重庆市工商局2007年出台的《关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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