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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调解作为一种权力技术

2012-01-28汪永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基层

汪永涛

(1.江西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江西南昌330077;2.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100872)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规则之治。然而由于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国家对农村基层的统治是相当薄弱的,国家力量无法将自己希冀的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到底层社会[1]137。因此,国家通过“送法下乡”的司法路径来实现国家政权建设。不过调查显示,如今基层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已经很少“送法上门”了,不仅如此,他们还越来越贯彻法律程序主义。这是因为法律已经进入乡村社会,没有必要再“送法下乡”?还是只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理性选择?

村庄的权威与秩序分为三种类型:原生型、次生型和外生型。原生型权威主要是指村庄内的非正式组织和精英;次生型权威主要是指被体制、制度吸纳,而获得力量保证的地方精英,即村、组干部;外生型权威就是指介入村庄生活中的强大外在力量,主要是国家力量[2]。其中原生型和次生型权威是一种内生权威。20世纪90年代后期,内生权威逐渐在村庄式微,村干部感觉治理村庄越来越难了,他们希望借助次生型权威来治理村庄。董磊明提出“迎法下乡”,指出今天的乡村社会越来越期待国家法律或者国家权力来整合秩序[3]。那么乡村社会的“迎法下乡”的需求是为了实现规则之治,还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治理手段?欧阳静指出乡镇政权的行为逻辑是一个以策略主义为运作逻辑的维控型政权[4]。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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