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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利技术转化规范问题研究

2012-01-28朱晓光

中国储运 2012年7期
关键词:发明人专利技术专利权

文/朱晓光

高校专利技术转化规范问题研究

文/朱晓光

高校专利技术转化对于促进国家科技创新与发展,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率较低,一方面阻碍了国家鼓励技术创新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造成科技投入的浪费。以法律制度激活沉睡在高校的专利技术,促进并保障高校专利技术的有效转化,合理分配技术转化带来的收益,是笔者重点探讨的问题。

高校;专利技术;转化;规范

高校是专利申请的重要力量,相对于其他专利申请主体而言,高校的技术专利申请数量占据相对优势地位。但是,高校技术创新与预期目标还相差较远,社会各界对此问题都予以关注,包括高校科研人员在内,均对目前高校在我国技术创新领域所发挥的作用表示忧虑。

一、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法律规范的现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并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我国高校专利技术创新不具有明显优势,专利申请量位于个人与企业之后,且比例较低。尽管高校是技术创新的沃土,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激励技术创新与转化,但效果并不显著,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率较低,只达到约10%左右。我国较低的专利技术转化率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政府通过立法、经济资助等多种方式激励高校的专利技术转化,学术界从各个角度分析寻找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原因,如职务发明的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等。

正确对待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现状是解决专利技术转化的前提。

首先,应当认识到这种现状的形成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随着时代的要求不断修正,是技术转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应当认识到目前的这种现状也是专利技术转化过程发展的必然阶段。高比率的专利技术转化是专利基本法律制度成熟阶段的产物,在完善的保护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率较低的现状是必然的阶段。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在2009年与2010年重新进行了修订,在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确立前,要求高水平的专利技术转化率是不现实的。再次,应当认识到国家已为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提供了相对灵活的发展空间。从专利基本法律制度的修订,到直接促进技术转化的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国家已经在法律层面为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与发展空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已经为完整的技术转化环节进行了完美细致的安排,恰恰相反,法律的贡献在于为寻找更加合理的转化机制预留了空间。从地方政府的立法到高校内部的专门技术转移管理制度,应当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建立促进高校技术转化的机制。

二、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规范的特点分析

通过对省市促进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方面地方法规条文的分析,就关于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方面的规范而言,可以总结出我国地方法规具有如下的特点:

1.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细化幅度不大

地方法规要与其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得制定与其相冲突的条款,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实施上位法,符合地方实际情况,落实法律内容的实施。

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地方法规条文看具有一定的细化,增加了较为细致的规范,但细化程度不大。如关于对重要发明人奖励方面的规定,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与30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各省市地方法规关于此内容的规定变化不大,没有进一步关于提取时间、转让技术的界定等方面的规定。

2.未及时修订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修订的速度较快,如2009年与201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地方立法跟上法律的修订速度尚需一段时间,在此期间,由于没有新修订的地方法规,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冲突。

如依据我国各省地方立法规定,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做出这种出资比例的限制是为了与我国当时的《公司法》保持一致,依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我国公司法在2006年已经完成修订,对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比例进行了重新的规定,依据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就意味着,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理论上可以高达百分之七十。

此外,关于技术权属的规定也与新修订的专利法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我国关于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方面的法律规范亟需加以协调、修订,以利于促进技术转化法律规范的实施。

3.地方立法水平与内容不断发展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不同省市促进地方技术转化的立法制定的时间不尽相同,从较早的1998年云南省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立法到2010年上海市正在制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进步的立法,时间跨度较大,就必然使得立法的内容差异较大。

总体上看,时间越近的地方立法,在立法水平与相关内容考量上越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以上海市立法为例,其中一些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如第22条规定,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岗位流动等多种方式,实行人才交流。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的情况,可以计入专业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第19条规定,单位应当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或者实施转化,实行专项财务核算,并向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如实提供会计核算资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了解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或者实施转化的情况,并查询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这些条款对发明人的奖励具有细化的可操作性。此外,在立法中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如第24条规定,宽容失败:本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这些条款代表了当前地方立法的先进性与技术水平。

三、促进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相关建议

1.高校促进专利技术转化的内部管理

(1)设立专门的专利技术转化机构 专利技术转化是涉及专利申请、授权、专利技术评估、寻找专利技术受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商业谈判、负责组织实施专利技术,以及收取专利技术使用费并进行合理利益分配等一系列行为的完整体系。目前,我国高校仅通过校内的科研办公机构进行兼管是远远不能满足专利技术转化需要的。要提高高校专利技术产业化程度,建立专门的专利技术转化机构是必需的前提条件。对于这一专门部门的管理机制构成了对高校专利技术转化规范的重要内容。

从实践来看,建立了专门专利技术转化机构的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程度显著提升,甚至有的高校取得相当显著的成绩。专门的专利技术转化机构可以依据各高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国内如清华大学设立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作为清华大学与国际化企业合作的窗口,不仅从事清华大学的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工作,还承担引进国际上先进成熟技术的任务。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是清华大学出资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等业务。公司是清华大学科技企业投融资、科技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等重大经营活动的管理中心。这些专门机构的设立极大地促进了清华大学专利技术转化程度,并带来了现实的收益。此外,这也是国外大学进行技术产业化的成功模式。如美国许多大学设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或技术许可办公室,作为学校的行政管理与服务机构,全权代表学校处理学校科研人员发明的专科技术,并代表学校对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代理专利、商业谈判及过程实施监督等。

(2)激励发明人专利创新与转化的积极性 高校激励发明人专利创新与转化积极性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包括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另一种方式是制定可实行机制,切实兑现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

利用法律预留的空间,让渡给实际发明人更多的权利,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方式。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款规定体现了单位与发明人就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约定优先原则,专利法这一规定为高校处理与发明人的权益分配问题留出了空间,高校可以依据本校的情况与发明人单独签订合同加以约定,也可以将成熟的规则纳入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管理条例之中,对所有发明人普遍适用。高校可以将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让渡给实际发明人,在技术转让收益中提取利润。发明人做为技术的真实发明者,了解技术的性质,如果能够取得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就可以直接将技术进行产业化,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赋予发明人更多的权利,可以加强发明人创新的责任心,高校可以保有优先选择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对于高校并没有利益上的损失。

此外,高校应当制定关于实际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制度,落实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高校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高校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还应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 2%的报酬给予发明人,也可以参照这一比例,支付一次性报酬。高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可以切实实施的奖励与报酬机制,包括职务发明转化实施的公布、转化利益的透明度,以及支付报酬的方式、时间等详细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令实际发明人从专利技术转化中获取收益,激励发明人创新与参与转化的积极性。

(3)制定专门的专利技术转化促进条例 无论是专门的专利技术转化机构的设立,还是实际发明人积极性的激励,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需要高校就这些问题制定专门的校内专利技术转化促进条例。高校专利技术转化促进条例除通用条款,如目的条款、责任条款等外,还应包括以下一些具体内容: ①专利技术转化促进条例的适用范围:专利技术转化促进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技术范围、人员范围,以及权利范围;②负责专利技术转化的机构:包括机构的组成,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机构的主要职责等;③技术的申请与授权;④高校的法定权利;⑤实际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⑥职务发明专利的界定;⑦学校与实际发明人的约定范围与效力。

2.完善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地方法规建设

从市场意义上说,一件专利的有效期不取决于其法定专利保护期限的长短,而在于能够为市场利用并创造价值的期限。如果专利不能被有效运用,那么它的创新价值就会贬值,专利技术就被淘汰。专利产业化可以使取得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在市场中应用,实现价值,推动经济的发展。将高校创造的专利技术进行技术转移,获取应得的社会效益,是各级政府应当重视的一项专利战略措施。

政府促进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确立协调配套的专利转化法律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专利法律体系的建设,高校专利技术转化包含在这一体系之中,其由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法规与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共同构成。地方政府立法可侧重以下角度。

(1)高等院校的科技产业园区管理机制 科技产业园区是产学研结合的专利产业化典范,这种产业园区的建设是建成以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为基础,大中小企业并存、不同类型企业共生的一个生态化的企业群体。企业、政府、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在园区内共存,形成创新网络。我国目前许多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成功的科技产业园区,政府应当鼓励高等院校在园区内设立技术研发机构,融入特色园区建设体系。这样可以使高校的专利研发在最初就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加之以园区内部完善的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与联系,专利技术产业化的速度会提高,可以加快整体经济的发展速度。

(2)高校专利产业化管理体制 在近年一系列支持政策的推动下,一些高等院校在技术产业化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绩,政府可以对类似高校的成果加以调查,并形成一整套高校专利产业化管理示范模式,在其他高校中进行推广适用。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高校将专利技术产业化作为对科研人员专利开发的引导方向,避免科研投入的浪费,鼓励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利用,激励科研人员注重专利研发的实用性。合并开展专利的管理和转化工作,便于负责专利转化的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专利的具体情况,促进专利技术转移。

(3)逐步完善高校专利技术转化地方法律机制 虽然目前地方立法规范了促进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内容, 但存在立法细化程度不足,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的现象,包括与专利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同时也包括与专利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一致性与协调性,如有关专利技术质押的担保法律规范,有关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公司法律规范等等。由于专利财产权的无形性特征,地方政府还应重视以下领域的立法。

①专利技术评估方面法律机制 在专利转化过程中,离不开对专利本身价值的估算。由于专利权的无形性,其价值很难按照传统的有形财产价值成本方式加以确定,这种特殊性使当事人倾向于采取更为专业、更为客观的方式确定专利权的价值。可以成为专利评估对象的既包括专利权本身,也包括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无形财产权价值已经得到认可,但真正进行客观评估需要法律的引导。

②专利技术质押方面的法律机制 在高校专利技术转化过程中,会涉及到以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情形,以贷款方式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能够利用专利技术融资实现现实的转化,可以极大地提高专利技术的转化率。我国对专利权融资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担保法》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地方政府根据以上的法律规范,制定鼓励专利权融资方面的法规。地方法规可以完善专利质押实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如设立登记公告制度,银行收益保证等。

③专利权作价入股方面的法律机制 在高校专利技术转化中,必然涉及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通过对前述地方法规的比较也可以看出,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是鼓励发明人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专利权作价入股方面的法律机制如果不足够健全,很难将这种激励方式落实到位,真正实现对发明人的报酬制度。专利权作价出资涉及一些具体法律问题需要地方法规加以细化和明确,如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的专利权如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该股东是否有资本填充义务等问题。

四、结语

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对于促进国家科技创新与发展,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强对于法律的学习与掌握,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地方政府法规的建设,结合地方优势,促进地方高校专利技术的转化,细化、完善专利技术转化的各个环节,确实建设促进高校技术产业化的有利政策。

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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