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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免税的基本原则

2012-01-28张学博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张学博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 100091)

基于其本身功能以及当今世界减税对于经济社会之影响,目前减税制度,尤其是经过正当程序的合法减税,是存在必要空间的。我国目前的减税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问题是越权减免,另外一个是国民整体税负过重,需要实施结构性减税问题。前一个问题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中央政府和部委通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减免税①,另一种是地方政府的越权减免税,后者以先征后返等形式出现。从税收法治的角度讲,上述两种减免税都存在着违法性,都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因为作为税收基本要素的税收减免的权力应该由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掌握,即便进行授权立法也只能是明确而有期限的。现在存在的宽泛的授权性立法严格说来是违反立法法和税收宪政要求的。后一个问题则更为根本,在调整经济结构以及国际经济复苏缓慢的双重背景之下,如何减轻企业以及个人的整体税负,需要认真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除了上述两个背景外,改革开放进行了三十多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表现得非常明显,减免税政策如果运用得好,对于润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综合起来,解决减免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减免税宪政。

一、减免税法定原则

减免税事关财政税收制度和纳税人权利,因而有必要从宪政高度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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