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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

2012-01-28沈丽英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价值企业

沈丽英

(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历史演变

纵观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共经历了三次主要变迁。债务重组准则第一次于1998年6月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当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首次引入“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将其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这一规定对当时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体系而言是一个巨大突破,对当时企业间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在应用中很快就发现公允价值的计量难以准确把握,而且存在易于调节利润的空间,特别是在当时我国市场体系不够完善、财务环境不够净化、相关制度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债务准则的运用中出现了企业债务重组动机不纯、重组未经过认真论证,上市公司为摘帽或保上市资格而赶时间突击重组,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一系列问题,再加上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重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因素,使得问题频发,造成了资本证券市场严重的诚信危机。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于2001年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旧准则)。修订后的准则加强了对会计报表客观性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企业的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并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特别是限制了公允价值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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