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的类型与法理分析(上)
2012-01-28刘少军
中国流通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金融
刘少军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 北京市100088)
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重要的补充形式,特别是对于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相对较少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我国民间金融的总规模,“保守的说法是3~4 万亿,激进的则说已近10 万亿”。[1]“目前,我国积累的民间资本已逾12万亿元”。[2]粗略估算,地方金融总量约为银行业信贷总量的45%~50%。[3]“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 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4]民间金融既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2005 年至2010 年6 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 万起,涉案金额1000 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 起、集资额200 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5]我国破获的最大一起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达727 亿元。[6]因此,正确认识民间金融,正确确定其非法与合法、非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一、民间金融的性质与类型
民间金融是目前我国经济和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从传统意义上讲,金融本来就是一种民间的融资行为,所有的融资行为都是民间金融。随着社会经济的整体化,随着金融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及其在社会上地位的不断提高,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金融安全,维护公正合理的金融秩序和效率,主要的金融活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控制和监管,于是就使得没有纳入国家控制和监管体系的金融行为取得了“民间金融”的称谓,成为了除国家金融主渠道之外,在民间自发存在和发展的金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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