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机制的思考
2012-01-28李建胜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2年4期
李建胜 (司法部劳教局 (戒毒局) 北京 100020) ■文
关于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机制的思考
李建胜 (司法部劳教局 (戒毒局) 北京 100020) ■文
Reflection on Building Professional People's Medication Mechanism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贯彻了“调解优先”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人民调解机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明确了人民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和谐稳定。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不断增多。其中,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因其自身特殊性,加大了调解工作的复杂化。本文拟就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机制发展和完善有所贡献。
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机制概述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一般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行业性、专业性纠纷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互谅互让、进行协商,在合法与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人事、物业管理等行业矛盾纠纷呈增加态势,这些纠纷矛盾突出、解决难度不断加大,影响了市场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周永康同志在2011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 “大力加强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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