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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用益物权说的批判——兼论矿业权属性

2012-01-28孟繁超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制度

■ 潘 龙/孟繁超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 南京 210016)

矿业权是我国矿产资源法的重要内容,矿业权制度是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基础和关键。目前我国学界对矿业权含义、内容及其法律性质仍存有争议,概其原因主要是以私法理念为基础构建的矿业权理论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矿业权制度的实践和发展,科学界定矿业权属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矿业权概念及属性概略

1.1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矿业权概念

矿业权能否作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上位概念是研究矿业权制度和理论的逻辑起点。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最早提到“矿业权”概念,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矿业权”的内容和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矿业权”也已被作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上位概念使用。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分别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仅从概念逻辑的角度,矿业权作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上位概念并无不妥,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严格依据“权利法定原则”,由于《矿产资源法》、《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等并未在法律层面直接规定并使用“矿业权”概念,“矿业权”目前在我国仍只能算一个学术概念,抑或说学界对矿业权概念的概括凝练和学术探讨是以现行有关立法对矿业权概念的使用和现实矿业权制度的实施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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