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追诉时效延长中“控告”的理解
2012-01-28王志凯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文◎王志凯
对追诉时效延长中“控告”的理解
文◎王志凯*
一、基本案情
2000年7月23日,彭某与魏某因在水产市场争抢水龙头洗海货问题产生纠纷,彭某拿起街边小吃摊的菜刀砍伤魏某。7月26日魏某父亲魏某某报案称彭某砍伤魏某,同日辖区派出所填写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对本案进行初查。7月26日派出所在对彭某母亲张某进行的询问中,张某承认跟彭某是母子关系。7月31日派出所对魏某进行了询问,魏某认识对方,但不知道姓名,只是听张某说叫彭某(事实上其户籍上彭某是曾用名,姓名是彭全某)。9月18日对魏某进行法医鉴定,10月27日法医鉴定魏某伤情为轻伤(重度)。根据派出所2012年出具的办案说明:“2000年7月,我所民警受理魏某被伤害案后,立即进行侦查,但一直未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彭某的真实身份 (实际情形是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张某母子线索侦查,其后破案也是根据此线索,嫌疑人被抓获前也生活在案发城市)。2010年民警通过到张某前夫调阅彭某身份资料,确定伤害魏某的人真实身份为彭某,随即立案并对彭某进行网上追逃。”2010年10月15日立案。2012年2月10日彭某被天津警方抓获,经讯问彭某犯罪后逃离唐山,后又返回唐山娶妻生子。2012年2月13日办案派出所组织了辨认,魏某认出彭某就是砍伤他的人。2月15日派出所将鉴定结论通知魏某、彭某。2月28日经检方批准逮捕彭某,后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追诉。理由是因为在追诉期内魏某父亲魏某某报案,派出所对魏某进行了询问,魏某明确陈述了伤害他的人是张某的儿子彭某,属于控告行为,派出所在2010年10月15日前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故本案应适用《刑法》第8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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