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研究
2012-01-28勾香华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熊 皓 勾香华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研究
文◎熊 皓* 勾香华**
一、建立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的现实背景和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些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庭审中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庭前供述,而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证明不力,导致一些言词证据不被法庭采信;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犯罪嫌疑人翻供后造成认定犯罪证据不足;一些网络等媒体对个别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过度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反映,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010年7月,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两个证据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依法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关于在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办案行为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规定了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和“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等内容。虽然这个草案尚未通过,但对证据的合法性举证责任明确由检察机关承担是今后司法工作的一个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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