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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废”与“存”说开去
——读《犯罪与刑罚》引发的思考

2012-01-28文◎王君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文◎王 君

从死刑“废”与“存”说开去
——读《犯罪与刑罚》引发的思考

文◎王 君*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请允许我用贝卡利亚的这一段话作为本文的序言,尽管这是一个一开始就永远无法结束的话题。

一、黑暗中的呐喊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写在18世纪(1764年)的古老著作,但活在今天的人依旧可以从中获得教益。的确,很少有一部著作如此单薄,却能产生如此深远影响,可谓是短小精悍,字字珠玑。它的出版意味着近代刑法学的诞生。贝卡利亚完成《论犯罪与刑罚》时年仅27岁,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他,通过其巨著《论犯罪与刑罚》,用充满激情的雄辩言语,向世界发出振聋发聩的声音。

从法律起源到刑罚的目的,从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论犯罪与刑罚》对当时欧洲的所有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作出了深刻的批判和精彩的论述。同样在这部著作中,贝卡利亚在面对持强烈反对意见的立法者和认为它公正的哲学家面前,面对在证明死刑被适用于任何地方、任何时期的历史面前,独创性地宣布实施死刑超越了立法者和法官的权限。他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关于死刑”这一章中认为,死刑是野蛮的一种表现。他对死刑的存在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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