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实务问题探析及构想
——以H县检察院为样本展开
2012-11-07文◎潘博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文◎潘 博
审查逮捕实务问题探析及构想
——以H县检察院为样本展开
文◎潘 博*
逮捕作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审查逮捕作为是否适用逮捕的输出程序,其运行过程有哪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背后真正的原因是什么?等等,没有得到详细的考察,为司法改革决策造成障碍。本文以H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运作为样本,通过参与办理和讨论审查逮捕案件,调阅多年来审查逮捕案件卷宗,搜集该院五年度所有案件[1]数据,试图从几个突出问题入手,揭示审查逮捕运作过程中的真正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基本构想,以期对逮捕制度的良性改造提供参考。
一、立足实践:以H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运作情况为样本考察

表一:H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总体情况表
(一)追加漏捕的证据标准亟待规范
从表一可见,H县检察院追加漏捕人数从2006年度、2007年度的1人剧增到2010年度的10人。通过了解发现这些案件均属于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不做犯罪处理的人员,建议其应当提请逮捕,而公安机关往往置之不理,直接作出逮捕决定,要求公安机关执行的情况。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强化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目的性。但这一具体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在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还有其他共犯或其他人员涉嫌犯罪,但只有片面性供述,那么是否就达到追捕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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