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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指导制度与能动检察

2012-01-28陈宇航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例法律

文◎卢 广 陈宇航

论案例指导制度与能动检察

文◎卢 广*陈宇航**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界根据需要,在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后,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效果进行补充的尝试,如河南、天津等地方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但该制度在检察机关中,不少人认为该制度只是针对法院裁判不公而尝试的新制度,对该制度是否能够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对检察机关实现能动检察的工作模式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予以重视。

虽然宪法和组织法规定我国检察系统上下级是领导关系,而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但实践当中,我国法院各审级的独立性也不够,下级法院法官在审理一些案件前,往往会“不自觉”的先请示上级法院的法官,在得到上级法院法官的初步意见后再进行判决,这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从办理案件的效果上看没有区别。检察机关的部分办案部门或部分案件承办人也出现在案件没有办结前 “主动就案件办理结果加强与法院沟通”的做法。检法两家这样的做法显然与检察官、法官办理案件独立的现代司法理念相违背(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设置有一定关系)。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将能够使这样的做法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既然已经以一种可以看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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