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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2012-01-28张宁宇等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张宁宇等

“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文◎张宁宇等*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规定》”)的颁布,进一步丰富了刑事证据规则,统一了实践中的执法尺度,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行相关法律的粗疏和缺陷。但是,课题组通过对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调研,发现实务部门在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需要予以研究和解决。

一、“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死刑证据规定》的要求与司法实践的差距

死刑案件关乎人的生命权益,需要准确、慎重地办理,防止错杀无辜,《死刑证据规定》需要得到严格地贯彻执行。但在实践中,如何让死刑证据标准切实发挥作用。却面临着一些疑问。

1.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存在困惑。证明标准是指 “承扣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1]以“客观真实”为导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长期以来都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存在。[2]我国《死刑证据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这实际上是沿用“客观真实论”强调结论的“唯一性”。它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均严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范了办案人员的实践操作、在难易程度上也比较符合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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