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2012-01-28温长军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文◎温长军 王 然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文◎温长军*王 然**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一旦出现事故即会对国家长远发展、社会秩序稳定带来深远影响。近年来频繁曝诸于媒体的“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一再击破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敏感底线,而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包含一项或多项食品安全犯罪。由于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今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也呈现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查处困难等多方面的特点。总的看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直接危害,而且普遍让社会公众心头对食品生产状况蒙上不安全的阴影,最终会对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国民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正基于此,相关立法部门审时度势出台了《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以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与食品安全最为密切相关的刑法典第143条和第144条罪刑条文进行了修订,同时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承担刑事责任单独作了规定。不容否认,这些规定对构建完善严密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惩治体系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鉴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持续高发态势,如何将上述法律规定落实到实处以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并在获取相关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刑事立法仍然存有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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