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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活熊取胆”事件看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

2012-01-28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学博士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关键词:环境企业

◆邓 娟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学博士

从“活熊取胆”事件看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

◆邓 娟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学博士

近日,中药企业福建归真堂在谋求上市时因被指“活熊取胆”而备受关注。尽管归真堂很快开放了养熊基地,希望借此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指责,但关于“活熊取胆”技术甚至整个熊胆产业的存与废的争论仍在持续升温。在我们看来,这一个从“救熊”开始的命题,已不仅仅关乎动物保护主义,还应透过“归真堂事件”思考更具广泛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丛林中的克制器

西方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注意到企业如果盲目追逐私利,其市场行为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因而提出“工业的目标不单纯是生产商品,而且是生产在社会上一部分人眼中有价值的商品”。而为了抑制或者调节企业的非理性的经济冲动,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利益,包括劳动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这就是后来成为现代公司法重要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

最早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是1937年的德国 《股份公司法》,20世纪中叶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化趋势明显。例如美国多个州通过修改公司法要求企业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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