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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滥用原因与对策

2012-01-28马玉东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文◎马玉东 王 彦

公告送达滥用原因与对策

文◎马玉东*王 彦**

《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然而随着司法实践中各种“送达难”问题的出现,不采用其他送达方式而是滥用公告送达的现象也日益凸显。

一、违法、滥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直接送达耗时耗力,挤占法官较大精力。部分案件中,送达的工作量却往往比审判等其他工作还要费力、费时。为了“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法官不得不降低标准实现送达任务。

2.送达不专业、不规范、不灵活,效果不好。文书送达工作,事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胜败结果,法律要求相对严格,应当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处理。但从目前法院的司法实际来看,并无专业化处理。另外,现有公告方式难以达到通知效果。如法院采取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法院公告的送达效果并不好,原因之一在于人民法院报并不是普通老百姓经常接触的报纸。

3.缺乏必要约束和惩罚机制。我国现在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社会诚信缺失,体系不健全,反映在送达中多表现为受送达人及协助人有故意躲避送达或拒收的情况,原告方也有诚信缺失行为:如原告为了剥夺被告的诉权,实现缺席判决,故意虚假提供被告送达地址。而我国法律对诉讼中违反诚信的行为缺乏规制和惩罚,给送达工作造成困难。

(二)主观原因

1.对公告送达负面影响认识不足。在当事人即使收不到的情况下,公告送达结果推定为送达成功,这是公告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最为明显的优势,同时也是一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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