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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入罪的理解与司法适用

2012-01-28朱祖洋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文◎朱祖洋

论醉驾入罪的理解与司法适用

文◎朱祖洋*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所谓的“飙车”和“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虽然施行时间尚短,全面正确评价其成效还为时过早[1],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罪名的理解和适用已呈现较大分歧,尤其是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 “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或 “醉驾”)的一些具体问题上甚至出现截然对立的观点,亟需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标谁,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文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就此作一探讨。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车的争议

众所周知,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分析,社会各界、舆论媒体对发生在2008年的“成都12.14交通肇事案”、2009年的 “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案”、“杭州5.7飙车肇事案”等具体案例定罪量刑的争论和广泛关注,无疑是推动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有力动因。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出台到最终付诸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诞生不但没有平息原有的争论,反而引起了对新设的危险驾驶罪的诸多争论,而争论的焦点集中在“醉酒驾驶”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却鲜有评论[2]。《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表述在刑法分则中本来是十分常见的,但是,由于该条文对“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附加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条件,而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是否一律入罪,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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