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潜逃、死亡涉案人员违法所得几个程序问题探讨
2012-01-28何正华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文◎何正华
没收潜逃、死亡涉案人员违法所得几个程序问题探讨
文◎何正华*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在第五编第三章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同时,修正草案还对没收涉案人员违法所得的相关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笔者认为,这一制度设计将对惩治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具有积极的意义并将产生深远影响,但同时,由于该程序在设计方面还相对原则和抽象,许多内容还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使得该程序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具有更强的实操性。
一、设立没收潜逃、死亡涉案人员违法所得程序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挽回国家巨额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自动终止,尚未启动的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司法实践中大量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等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的巨额财产无法追缴的现实,造成国家的巨额损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的财政力量和经济建设能力。修正草案增设这一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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