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的精密化设计对刑诉法草案第147、148条款之评析
2012-01-28王秋杰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文◎王秋杰
试论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的精密化设计对刑诉法草案第147、148条款之评析
文◎王秋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第1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是犯罪分子的“克星”,也可能是公民权利的“灾难”,在使用上稍有不慎,它们可能会严重侵犯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隐私,乃至尊严。因此,为保证技术侦查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依法、合理、有序地进行,技术侦查的概念、适用种类、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救济措施等亟需精密化设计。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界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颁布之前,技术侦查就已经存在。1989年,为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实施《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用技术手段侦查案件”的思路。1993年,我国,《国家安全法》正式推出“技术侦察”的概念。1995年施行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此后,我国政府又先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两项公约,都允许缔约国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获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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