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与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问题
2012-01-28李一凡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文◎李一凡
社区矫正与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问题
文◎李一凡*
社实上,心理不健全是导致违法犯罪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效的调整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使其正视社会与自我的关系、是使其自觉接受改造,不致重新犯罪的关键。按照西方社区矫正方式的实践,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人员多是社区和社会的志愿人员,他们来自社区,并不代表政府,较容易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沟通,较少引起服刑人员的反感和抵触情绪,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三)非监禁刑罚的管理方式及手段的极度缺乏
服刑人员在判决和假释前承诺接受的监管和改造形同虚设。监管和监督基本上是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集中教育一年没有几次;改造和劳动几乎是纸上谈兵,甚至短期的脱管也难于发现。而想要改变现状,除了需要法律的基本规定外,经费成为无法逾越的一道门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教育需要准备必要的场所;其社区劳动需要分类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劳动和工作需要给付合理的报酬,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险和保障,还要有适合的劳动和工作场所等。
(四)矫正对象的户口、就业问题难以得到保证
2000年前后,只要是服刑人员公安派出所都注销户口,释放后凭释放证上户口,这是我们所说的“口袋户口”。有些被判无期、有期徒刑十年或二十年的罪犯,假释或保外就医,就存在无法解决户籍的问题,由此带来低保等实际困难缺乏解决的路径,由于城市的拆迁改造,原户籍地址不存在,家庭破裂、夫妻离婚或父母搬家,不与其联系等各种因素造成此类人员无户口、无住址,就业、保险等无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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