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伦理价值与人的人格利益
——人格权内涵的法哲学解读
2012-01-28胡平仁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文◎胡平仁 梁 晨
人的伦理价值与人的人格利益
——人格权内涵的法哲学解读
文◎胡平仁 梁 晨
人格权内涵的核心要素是“人格”。人格的意义经历了自“身份人格”到“抽象人格”再到“具体人格”的三部曲式的主题演进。这种演进并非革命式的突变,而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逐渐交融从而使得人格意义不断丰富的过程。
从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出发,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具有伦理与利益二元属性。首先,人格是一个伦理概念,它表达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这种根本就是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其次,人格还是一个现实的利益概念,它表达了人们对自身所蕴含的无限价值的发现与认同,以及在此基础上必然产生的利益保护的需要。
相应地立基于这种二元人格之上的人格权在内涵上亦有内外两个层面。人格权的内涵在本质上乃是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而在形式上表现为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前者是人格权深层的、一般的、恒定的内容,构成人格权的本质;而后者是人格权表面的、特殊的、多样的内容,构成人格权的形式。可以说,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与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是人格权本质与形式的关系,共同构成人格权的二元结构。人格权的内在层面包括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外在层面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则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人格权的内在层面与外在层面构成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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