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之要义
2012-01-28孟克那顺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文◎孟克那顺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之要义
文◎孟克那顺*
一、赔偿范围问题
(一)侵犯生命权
基本内容是侵犯生命安全维护权,也即侵犯人的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的权利。孙志刚案就是典型侵犯生命权的案例。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件,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站。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亡。
(二)侵犯健康权
基本内容是侵犯健康维护权。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保持自己身体健康的权利,二是侵犯身体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的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是侵犯健康权的基本表现。
(三)侵犯名誉权
公民享有名誉权,主要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侵权行为也会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四)侵犯人身自由权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违法拘留和无罪逮捕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少见,这不仅会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还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损害。如前不久发生的“赵作海案”,要不是受害人赵振晌回到村里,他的冤案还无法被发现,赵作海在监狱里无罪羁押11年,其本人和家人备受精神折磨。赵作海提出国家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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