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权与私权关系的思考
2012-01-28文◎叶红*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文◎叶 红*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权与私权关系的思考
文◎叶 红*
民事检察监督权是诉讼监督权的一部分,是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本文以下论及的民事检察监督仅指狭义上的,即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进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以提起抗诉为监督手段的行为。民事检察监督不同于传统的刑事诉讼监督,其监督领域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利。有观点认为,民事检察监督会干扰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妨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造成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有检察机关助阵的不平等结构,故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削弱甚至取消。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应当看到,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宪政体制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关系及监督效果上看,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仅不会对私权形成干涉,而且还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检察监督权与私权关系之理论分析
(一)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私法与公法相区别的主要特征,其内涵主要体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1]当民事主体在私权领域发生纠纷时,需要借助审判权这一公权力来为其定纷止争,此时,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即为处分权,也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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