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客观义务的履行
2012-01-28张永会徐丽莉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文◎张永会 徐丽莉
公诉人客观义务的履行
文◎张永会*徐丽莉**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检察官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公诉人的客观义务依托或从属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职能定位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对现实状况进行检视的基础上,关注公诉人客观义务理念确立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推进和谐社会的法治进程。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及对公诉人的具体要求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大陆法系诉讼理论的产物,最早诞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其后相继在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法律制度中得到确立。对于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而言,由于将检察官作为与辩护人诉讼争辩的一方,追求诉讼结果胜负是检察官与辩护人的终极目的,所以诉讼结果如何往往不取决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取决于抗辩过程中控辩双方的技巧,甚至为了能够胜诉而不择手段。因此,在英美法理论革新和实践发展中逐渐引入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认为“现代的检察官不是简单地得到尽可能多的有罪宣告,亦不能不惜代价地谋求胜诉,而是应该对被告人负有公正义务并应当公平行事,应该进入协助实现正义的执法者的角色,应当公正无偏的向法庭展现构成控诉案件的全部事实,并应当在案件可能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上协助法庭。……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