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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程序回流制度反思

2012-01-28汤成军刘兆东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关键词:程序

文◎汤成军 刘兆东

刑事案件程序回流制度反思

文◎汤成军*刘兆东*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层递的诉讼阶段,及时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维护人权。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是线性流转的,即由前一阶段向后一阶段流转,最后阶段结束整个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刑事诉讼法律在线性流转中设计了例外,对诉讼阶段实施逆转,即诉讼程序的回流制度。公诉案件的程序回流是指公诉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或发现前一诉讼阶段得出的结论可能或确定有误,通过程序构架的例外设置,使先前结论归于无效,案件重新回转到前一诉讼阶段的情况。

一、公诉案件程序回流的特征及范围

从公诉案件程序回流的概念可以看出,案件程序回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逆转性、例外性、法定性、否定性。根据公诉案件程序回流的特征,诉讼程序回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侦查阶段向立案阶段的诉讼程序回流

对经过侦查,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撤销案件[1]。也就是说,侦查阶段向立案阶段的程序回流表现为撤销案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向侦查阶段的诉讼程序回流

如果公诉机关认为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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