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恶意民事诉讼的监督
2012-01-28文闫兴中杨黎明牛凌云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文闫兴中 杨黎明 牛凌云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恶意民事诉讼的监督
文◎闫兴中*杨黎明*牛凌云*
恶意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称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其实质是诈骗,这已经是法理上一致的共识。但根据《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恶意诉讼行为不被认定为诈骗行为,而是以通过民事途径纠正这种违法行为,这一司法答复无形中放纵了恶意诉讼行为,使恶意诉讼行为有增多的现象。但在法律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检察机关如何从法律监督角度遏制这一违法行为,以检察权来平衡审判权中出现的这一不合理现象,我们司法实践中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来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对恶意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
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表形形式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当事人一方恶意
也就是当事人一方以不存在的债权债务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或合法利益。大致有以下情形:
1.债权人利用债务人还款的欠款条据没有收回提起诉讼。如杨某与苗某货款纠纷案,因杨某在外地作生意,杨某欠苗某货款16000多元,还款后欠条没有收回。事隔几年后,苗某持欠款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还货款。
2.一方利用条据上“还”字的多音化,提起诉讼。……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