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研究
2012-01-28陈天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陈天敏* 王 仲**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研究
文◎陈天敏* 王 仲**
检察工作中的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本院自侦部门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不立案的查办结果进行审查的内部工作制度。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的主要制度依据是2009年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该文件第36条规定:“举报中心收到(侦查部门的)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据此,举报中心(审查主体)有责任对本院自侦部门(审查对象)的查办结果(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有点遗憾的是,《举报工作规定》对于审查机制只是做了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未对自侦部门的查办结果做进一步的区分,对举报中心的审查方法以及后续处理也缺少细致化、操作性的规定,但却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审查工作留下了不小的探索空间。
根据《举报工作规定》,虽然举报中心可以对自侦部门所有查办结果提出不同意见,但实践中最有可能产生分歧的显然是初查不立案这类查办结果。就笔者所在检察院而言,多年来举报中心移送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绝大部分不能立案,并且类似情况在全国也比较普遍。本文正是基于这类普遍现象,分析梳理发生的原因,阐释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的必要性,并尝试在《举报工作规定》的制度框架内提出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的机制构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