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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诉讼诚信体系的核心基础
——司法诚信的行为规制

2012-01-28文◎熊沁*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关键词:诚信法律

文◎熊 沁*

构建刑事诉讼诚信体系的核心基础
——司法诚信的行为规制

文◎熊 沁*

无论从经济发展的微观角度,还是从社会管理的整体层面看,信用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增长、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社会形势和国家政策的高度统一,迅速将诚信概念推至理论研究和实践论证的前沿。本文试图从剖析诚信概念入手,以司法诚信的行为规制为视角,探讨刑事诉讼领域诚信体系的构建思路。

一、司法诚信的内涵及特征

司法诚信,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和法律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努力探求法律真实,践行司法承诺,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行为。

(一)司法诚信的内涵

具体分析,司法诚信的内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司法诚信以“公平正义”为最高的价值标准。诚信应以义为最高标准。孔子弟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朱熹则讲:“言约信而合其宜,则言可践矣。”[1]社会诚信尚且如此,司法诚信就必需更加恪守“公平正义”的准则。因为,不公正的司法,是从源头上破坏了法的秩序价值,损害的是法的权威。2.司法诚信要求具备“求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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