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初探
2012-01-28党广锁赵丽萍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文◎党广锁 赵丽萍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初探
文◎党广锁*赵丽萍**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准确理解和正确开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如何制定完备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配套细则,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紧迫课题,笔者拟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司法的进一步完善积极建言。
一、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据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应当有两类:一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固定住所进行限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而又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这种情形非常少,因此其适用也将很少;二是根据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保障侦查需要进行限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针对的情形。指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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