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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罚执行监督面临的挑战与解决路径

2012-01-28卢言海张贵才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

文◎卢言海 张贵才

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罚执行监督面临的挑战与解决路径

文◎卢言海*张贵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罚执行部分作了较大修改,为依法有效执行刑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人民检察院更加有效地对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人民检察院如何适应新形势,如何有效履行对刑罚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提出了挑战。

一、对执行部分修改和新增内容的梳理与分析

(一)新增和修改内容较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中,单独对执行进行了规定。条文从二百四十八条至二百六十五条,共十八条。除二百五十五条系新增条文外,另外有七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二条新增了相关修改内容,对刑罚执行工作及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影响较大。

(二)新增和修改的内容涉及范围较广

包括执行法律文书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决定机关、撤销等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及执行机构;减刑和假释建议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本次修正案对社区矫正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和执行机关。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社区矫正相对应。另外,还规定了对罪犯死亡情形的通知制度,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的书面通知制度等。

(三)创新了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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