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解读与实施
2012-01-28张振忠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文◎张振忠*
关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解读与实施
文◎张振忠*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是新刑诉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是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缘于法条概括性等原因,对人民检察院如何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还要进行进一步的理解与解读,以便实践中具体执行该规定。
一、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关问题的解读
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关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
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有必要实行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是一个不容回避,且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是刑事案件侦查等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特别是侦查机关在查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首先要考虑的往往是如何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会直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这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形成一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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